同情弱者,本律师为重病患者争取2.5万补偿
2012年6月5日,王某入职X公司,任职品质部检查员。
2012年7月,王某被诊断为肾衰竭晚期,随后,王某多数时间处于停工治疗中。
医疗期满后,X公司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通知王某结算经济补偿。王某因解除合同后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及断绝收入,故多次向市政府、电视台、劳动局等部门频繁上访,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
后在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王某与X公司达成一致,上访平息。
2015年1月,王某突然提起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赔偿费等总共6万余元。
因王某的请求确实无法律依据,证据也严重不足,故仲裁依法驳回王某全部请求。
王某不服,起诉。
本律师作为X公司仲裁和一审的代理人,在法律和证据占据绝对优势的情况下,本着同情弱者,帮贫济困的宗旨,根据王某实际情况,说服X公司给予王某补偿2.5万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