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江西省吉州区法院对一起被告人变卖法院查封财产52万元、拒不执行裁定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周国庆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周国庆与高某发生借款纠纷,经吉州区法院调解结案并下发了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规定,周国庆应于2004年8月19日前还清高某借款52万元。因周到期未还款,高某于2004年8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5年12月27日,吉州区法院依法查封了周国庆开发的吉水县枫江镇农贸市场20个门面。周国庆承诺上述店面所卖款的60%给高某,直至还清借款。之后,周国庆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被查封的其中19个店面出售给他人,且未按上述约定还款给高某。
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国庆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能主动认罪并交纳了部分执行款,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王文忠 朱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