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产品与产品标准和质量
发布日期:2015-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产品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说的产品。另外,由于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特殊性,它们被排除在该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外,另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但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该法的规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做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所谓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状况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具体指标。我国现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允许适用其他标准,但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国家鼓励企业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3.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规定的产品质量的定义是,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所谓总和,是指在标准中规定的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根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的即是合格产品,方可认为达到了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