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24岁的河南农民刘某来京后干起了倒卖假“燕京啤酒”商标的勾当,日前,他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6年6月间,刘某从山东省向他人购买了伪造的“燕京啤酒”商标10万套(30万件),准备回京向他人出售,从中谋取利润。但令他没想到的是,6月27日,刘某在丰台区右安门长途汽车站提取上述货物时被当场抓获。
开庭时,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此次犯罪系犯罪预备,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丰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系犯罪未遂,且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但刘某辩护人认为刘某此次系犯罪预备,且系从犯,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