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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刑法总论复习:过失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5-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司考刑法总论复习:过失的认定

  注意:合理信赖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危险分配的法理是司法考试中较新的刑法理论,尽管在历年真题中没有直接命题,但不排除在今后的考试中出现,所以提请考生注意。

  1.合理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认为,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合理信赖不等于轻信能够避免)

  例如,汽车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他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如果他人违法横穿公路被汽车轧死,该汽车司机便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

  有的行为存在危险性,但该行为属于社会允许的范围。只要行为遵循了行为规则,都不应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即使最终导致了法益侵害,也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例如,从事科学试验的人总是预见到了试验失败可能性。但只要遵循了科学试验规则,即使试验失败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3.监督过失

  由于业务及其他社会生活上的关系,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形成了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行为,在事前要进行教育、指导、指示、指挥,在事中要进行监督,在事后要进行检查;对自己所管理的事项,要确立安全的管理体制。进行这种监督与管理,是监督者的义务或职责。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者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或者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监督者主观上对该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过失。司法实践,许多具体的玩忽职守罪表现为监督过失;现行刑法事实上也肯定了监督过失(参见刑法分则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监督过失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因缺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的监督所构成的狭义的监督过失。狭义的监督过失,实际上是二人以上的过失竞合,即被监督者的一般过失与监督者的监督过失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例如,在外科手术时,医生对护士的行为有监督义务,如果因护士的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医生同样应对这种事故承担监督过失的责任。

  二是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成的管理过失。

  例如,工厂负责人随意决定将贵重设备堆放在露天,由于雷电起火而烧毁了设备。该负责人主观上就存在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的管理过失。

  注意:监督过失并不是独立于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之外的一种过失,相反,监督过失仍然具有刑法所规定的过失的基本特征。

  【经典考题】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罪过的相关理论命题。

  (1)A选项说法错误。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对象、危害结果、构成身份以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但过失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些内容,只要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这些内容即可。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只要应当认识到这一身份,就可能成立过失。所以,认为过失犯罪要求认识到客观构成事实才能有罪过的说法错误。

  (2)B选项说法正确。甲实施杀人行为,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紧迫危险,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发生,即“犯罪未得逞”;未得逞的原因是“没有瞄准”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名车毁坏,甲没有故意,可能存在过失,但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3)C选项说法错误。甲投掷含毒肉块意图毒死他人名犬,有导致他人名犬死亡的紧迫危险,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甲主观上是为了泄愤,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成立取得型的财产犯罪)在这过程中,介入了甲面对该犬扑向自己、情急之下拔刀刺死名犬的行为。按照社会经验,这一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影响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与名犬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不过这一因果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已,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毁坏财物罪的既遂。

  (4)D选项说法错误。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构成事实中的危害结果是他人死亡,那么,行为人应当认识的危害结果也只能是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可能包括他人重伤的结果。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过失犯罪中的体现和要求。他人重伤的结果只能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情形中行为人应当认识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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