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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发布日期:2015-05-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大的就应该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小的就应该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我们说的"以责论处"。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
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5、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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