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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公司财务会计
发布日期:2015-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公司财务会计

  我国公司法第163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此规定,公司均应当按照公司法、会计法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即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二是收益分配制度,即公司的年度分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将公司利润用于缴纳税款、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进行红利分配。

  公司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公司的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应由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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