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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优惠待遇
发布日期:2015-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不一样,前者是就特定事项或方面给予外国和外国人的优惠,而后者是概括性地给予外国人同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另外,依前者,外国人所享有某种优惠待遇甚至可能优于本国人所享有的待遇。优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也不一样,前者是内国通过立法或缔结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接享有,而外国人享有最惠国待遇必须借助最惠国待遇条款,也必须有内国已给予第三国的待遇高于该外国所享有的待遇的事实存在。不过,优惠待遇的存在常常是最惠国待遇借以发生效果的事实根据。

  一国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优惠待遇,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加以规定:一是通过国内立法加以规定,这是最通常的方式。例如,2000年外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二是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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