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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滋生的罪孽——德州韩美兴等绑架杀害女网友案纪实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三名20岁左右的男青年仅仅由于“想弄点钱”,就合伙绑架了家境富裕的女网友,并残忍地将其杀害。1月26日,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绑架罪将韩美兴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对作案时尚不满18周岁的两名同案犯荣雷、韩美岩,分别处以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少女网上遇“知音”

    2004年12月,通过QQ聊天,时年19岁的韩美兴和17岁的孙真真偶然在网上相识。由于都是德州老乡,韩美兴和孙真真聊得特别投机。当时,初中毕业的韩美兴独自一人从家乡夏津县来到青岛打工,无聊的时候找孙真真聊天成了他的乐趣。韩美兴告诉孙真真他叫做陈烁,但天真的孙真真对韩美兴则毫无戒心,把自己的家庭情况全数告诉了他。就这样,两个人在网上一聊就是一年多。

    2005年12月20日,在青岛混不下去的韩美兴回到德州,打算在德州找份工作。然而,只有初中学历的他去了许多地方都没有如愿。渐渐地,眼看手中的钱越来越少,韩美兴不由心生焦虑。怎么办?就在这时,他想起了网友孙真真。早在网上聊天时,韩美兴就知道孙真真家做生意,家境不错,而且孙真真经常帮助其父出外要账,身上常带有大额现金。

   “绑架孙真真,向他的父亲勒索钱财,肯定能弄到一笔钱。”恶念一起,韩美兴再也按捺不住。他把这一想法告诉了时年不满18周岁、在德州某网吧干网管的弟弟韩美岩。韩美岩不但没有阻止哥哥,还把这事告诉了和自己一起干网管的朋友荣雷(荣雷系河北省景县人,1988年2月生人,曾在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在韩美岩看来,虽然荣雷年龄不大,但曾经因为盗窃坐过监、判过刑,比较有“经验”。果然不出韩美岩所料,荣雷听后十分赞同,并要一起干。

                      网友“变脸”成恶魔

     韩美兴住在德州市迎宾路一家招待所里。2006年1月2日晚,韩美岩和荣雷从上班的网吧偷出了100多元钱后,来到了韩美岩租住的招待所。见面后,三人开始商量绑架孙真真的事。预谋好后,三人为绑架准备了绳子及安眠药。然后,韩美兴用招待所附近的一所公用电话给孙真真打手机,约她出来玩。但那天由于孙真真已经回到家,三人的预谋没有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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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日下午4时左右,韩美兴再次用公用电话给孙真真打手机,当得知孙真真正在德州市迎宾大市场为父亲收账时,韩美兴不由心生暗喜,他立即约孙真真见面。由于是网上的好朋友,孙真真没有多想便答应了,高兴地去会网友。而韩美兴和孙真真约好见面后,立即飞奔回招待所通知弟弟和荣雷做好准备。10分钟后,孙真真骑自行车如约来到和韩美兴约的见面地点,韩美兴找了个借口将孙真真带回了招待所。借孙真真停放自行车之际,韩美兴飞跑到二楼租住的房间,让韩美岩和荣雷躲进卫生间。孙真真进门后,很随意地坐在床上看电视,韩美兴则谎称去卫生间,悄悄叫出了韩美岩和荣雷。按照韩美兴的指示,两人拿着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毛巾蹑手蹑脚靠近孙真真。孙真真正聚精会神地看着电视,根本没有注意到自己身处险境。趁其不备,韩美岩和荣雷猛地扑了上去,将孙真真脸朝下扑倒在床上,并拿绳子狠勒孙真真的脖子。孙真真奋力挣扎,双腿猛蹬,并大声呼喊陈烁的名字,希望这个她无比信任的朋友赶快来救她。但她哪里想得到,策划这一切的人竟然就是她信任的朋友。

    听到孙真真大声呼救,韩美兴怕极了,为防止楼内有人听见,他急忙从卫生间里跑出来,协助韩美岩和荣雷二人。三人用被子、毛巾捂压孙真真的口鼻,用绳子、围巾勒颈等暴力手段,最终致孙真真窒息死亡。作案后,三人惟恐罪行败露,遂将孙真真的尸体捆绑后藏匿于客房内的床柜里,并从孙真真身上抢走现金5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金镯子一个。三人将现场清理完后,仓皇逃离。韩美兴先将孙真真的自行车存放到某大酒店一朋友处,然后三人乘坐出租车逃至河北省吴桥县。

    当晚8时许,韩美兴用孙真真的手机给其父亲孙某发去一条短信,内容是:“你女儿在我们手中,你明天准备5万元现金,想不想你女儿活命,就看你怎么做了。”4日上午,韩美岩、荣雷持荣雷身份证又回到德州办了一张工商银行的信用卡,办好后,韩美兴又给孙某发短信,告知其卡号,并让其把钱存到该卡上。孙某接到短信后,意识到事态严重,立即于2006年 1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仅用了两天时间,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警便在河北省吴桥县汽车站附近一招待所内将韩美兴、荣雷、韩美岩一举抓获。

                    法律严惩不留情

     经审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美兴、荣雷、韩美岩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绑架并杀害被害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由于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依法应对三名被告人从严惩处。鉴于荣雷、韩美岩作案时均未满18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荣雷曾因盗窃于 2004年9月被河北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应对其从重处罚。由于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韩美兴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荣雷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韩美岩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同时,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真真的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223186.5元。韩美岩与荣雷的父母均对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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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后,韩美兴不服,以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二审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韩美兴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遂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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