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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发布日期:2015-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制定法: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要特别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加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后,应遵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是国家声明保留的原始法律除外。

  2.国家政策也是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也是非正式渊源)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习惯,除非经过国家的认可才能成为法的正式渊源。我国不认可判例、学说为法的渊源。

  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法律 教育 网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

  B.在我国,宪法。法律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均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

  D.根据有关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答案:A.B.C

  释:A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非正式渊源是可以被法院适用,大家可以看到非正式渊源就是说它本身是有法律意义的,只能说现在还没有明示表达、明确表达,所以这个表述是有错误的,应该选上。B项”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大家看到出题的时候张冠李戴,错在哪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的渊源,从这个角度来进行分类的,根据社会关系作出的分类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等。这个表达也是错误的,也应该选上。C项”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均构成我国当代法律渊源之一“,这里面错误是很明显的,条约是必须遵守的,但是只有我国参加的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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