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被开除,分文赔偿未得
2008年6月,代某入职深圳某金属制品厂,任生产主管。
2014年8月,代某的上级经理安排代某负责调试4台倒角机器。代某表示,调机是技术员的工作,其虽然有能力调机,但其是主管,不应该做调机的事情,拒不服从经理的安排。
金属制品厂遂解除与代某的劳动合同。代某以厂方违法解除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75510元。
本律师作为厂方的代理人,从代某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事实清楚、厂方处罚依据正当、处罚程序合法三个方面举证,提交的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后仲裁和审判结果一致认定,金属制品厂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代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