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发布日期:2015-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香港基本法》第16条;《澳门基本法》第16条 )
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2.立法权(《香港基本法》第17条;《澳门基本法》第17条)
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外,其余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
(1)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3)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