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发布日期:2015-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
2.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未设置国家主席。
3.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 ,但是和1954年宪法比较,此时的国家主席不再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具有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职权,国家主席的职权只是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国家主席不参与行政工作,不对全国人大负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