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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想象竞合犯
发布日期:2015-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罪,是指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开一枪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再如,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般认为,所谓一个行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而是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但是,这里的一个行为与触犯数罪名相关联,故除了进行社会一般观念的理解外,还要进行某种程度的规范评价。即当某个行为还能被分为两个行为时,要根据二者之间有无重合关系来判断是否属于一个行为。例如,甲以前一直非法持有枪支,后来持枪杀人的,因持枪行为与杀人行为在主要部分不重合,不是一个行为,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如果甲为了杀人而非法持有枪支,因主要部分重合,属于一个行为,成立想象竞合犯。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犯罪构成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肯定了这一处理原则。例如,刑法第329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与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款接着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窃取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对此,只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认为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可能包括想象竞合犯,则对该款规定的犯罪必须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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