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的普遍性
发布日期:2015-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的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包括三重含义:
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2.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这里所讲的“法的普遍性”主要是指第一种。但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相关法律知识
»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设证推理
»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律解释
»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与宗教的联系
»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与道德的关系
»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与人权
»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的概念
»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的定义
»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律原则
»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与和谐社会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