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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的普遍性
发布日期:2015-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的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包括三重含义:

  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2.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这里所讲的“法的普遍性”主要是指第一种。但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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