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虚报生育状况可否直接惩罚解雇的认定
女职工虚报生育状况可否直接惩罚解雇的认定
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为避免因女职工生育可能发生额外的费用,不愿意录取女职工,尤其是未生育的妇女,这实质是一种就业歧视,不为法律所允许。因此,出现大量女职工为保证录用而不得不虚报生育事实的信息。下述上海市黄浦区的一则案例,对生育状况的虚报是否构成解雇条件,法官认为该信息一般情况与老合同的履行无必然的联系,即生育状况并不属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范围,具体如下:
一、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就是与劳动合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的事项,通常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特殊岗位必须基本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而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
二、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依据。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如若用人单位已经明确表示员工的生育与录用有关,则已生育的状况必然造成对劳动合同签订的欺诈。即用人单位录用员工的条件是否是依据该员工已生育而签订劳动合同。若是,则该员工的行为即构成欺诈。否则,其行为不视为欺诈,用人单位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案例
因担心遭遇就业歧视,已婚未育的王女士在求职时谎称自己已育。被录用后,培训中心发现王女士当初虚报个人资料遂将其解雇。王女士认为培训中心的做法存在用工歧视并违反法律规定,遂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培训中心与王女士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2012年9月,王女士到一家培训中心应聘雅思英语老师。由于婚后未生育,王女士担心培训中心会在录用时对未生育的妇女差别对待,于是在填写求职登记表时,将婚育状态一栏填写为已婚已育,并虚报了子女信息。经过几轮面试,王女士顺利入职该培训中心,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此后,王女士的工作表现一直不错。一直到去年2月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怀孕后,王女士将怀孕情况告知了培训中心。
不料,培训中心得知该情况后,以王女士入职时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其做法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王女士将培训中心告上法庭。
庭审中,培训中心辩称,王女士入职时填写和签收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均要求员工提供真实的信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奖惩与处罚制度,员工提供虚假资料的公司可予以解雇。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依法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培训中心还特别强调,是否生育与王女士竞聘的岗位无关,但诚信问题就与岗位有直接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因担心就业歧视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培训中心以王女士在签订劳动合同、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对生育状况做不实陈述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王女士现处于产假期内,对其要求与培训中心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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