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饮酒后溺亡,饭店被判赔偿
基本案情:
2013年,小王入职某公司,在技术工人岗位,入职一周后,公司组织工人聚餐,小王下班后骑电动车到聚餐的饭店,在饭店保安的指引下将车辆停放在距离餐馆70米左右的公共河道边的场地内。聚餐过程中小王多喝了几杯酒,可是聚餐结束后,小王并没有回到家中。第二天,小王家人找寻发现,小王已在餐馆停车场边的河道内死亡。报警后,公安机关确认系溺水死亡。
小王家属认为用人单位和饭店有责任,于是起诉小王用人单位和聚餐的饭店。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饭店作为经营者,具有保障就餐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其提供的停车场所与公共河道相邻,具有一定安全隐患,故饭店应对小王酒后坠河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比例酌定为25%。至于小王所在公司,对小王酒后死亡的后果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故一审判决饭店赔偿小胡父母17万余元。饭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涉案河道不属于其管理区域,受害人死亡系醉酒造成,饭店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对涉案河道虽无管理职责,但其将停车场设于河道岸沿,当中仅有一条不宽的绿化带相隔,且夜间视线昏暗,确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饭店作为经营者应当预料到顾客有酒后取车等情况的发生。小王的死亡虽系酒后坠河所致,但与饭店的停车场设置不当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据此确定饭店对小王酒后坠河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2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本案中的饭店似乎被冤枉,但笔者认为法院判决合乎法律规定。本案中的饭店属于公众娱乐场所,作为公众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该保障其经营范围内无安全设施瑕疵,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饭店的停车场与旁边的河道很近,且没有安全隔离设施,未考虑到食客就餐饮酒后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所以,法院判决饭店赔偿。至于赔偿比例,笔者认为,本案的发生与死者小王饮酒不无关系,小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自己的酒量和酒后的行为能力,因小王自己饮酒后不小心坠入河中,小王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最后说小王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聚餐并无过错,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有相关规定,所以,律师提醒公众娱乐场所经营者应该保证其经营范围的场所内无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