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违法的认定
来源:zhaogangping:日期:2015-04-28
离婚判决违法的认定
2015年4月14日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华民初字第0**号认定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一案中,被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无答辩意。庭前本院与其谈话时辩称,我与原告之间只是因经济问题时常发生争吵,并没有什么大的矛盾,我不同意离婚。此判决首先违反了民诉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本案只有庭前法院与其谈话时被告的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笔者认为这不构成提交书面意见。如果是的话,那么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口头起诉一说,因为口头起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口头叙述,由法院记录,而起诉状指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的书面申请。按此逻辑62条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指的是当事人书写的意见,而不是口头叙述,由法院记录的意见,这只能是口头意见。
其次,此判决违反了民诉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条的含义指离婚案件中被告必须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才可以缺席判决,而本案中,法院对被告用传票只传唤了一次,况且被告是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只是由于要上班而不到庭的,法院就缺席判决,违反了民诉法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基于此,(2014)华民初字第00929号判决属于民诉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法院应当再审。,
作者: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 赵刚平
2015年4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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