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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发布日期:2015-05-0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王某,男,生于北京,北京大学职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8年10月10日被羁押,20月31日被逮捕,先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案情描述】
 
被告人王某2008年1月至7月,虚拟歌厅小姐身份,通过手机短信联系被害人李某,已将向被害人亲属、同学寄发被害人嫖娼照片、光盘为要挟,先后多次在本市海淀区志新桥曲园歌厅处索得被害人现金3.3万余元及LG手机1部。被害人与被告人系朋友关系。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王某返还被害人李某3.5万。
 
【办案经过】
 
辩护人刘晓梅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的协议书、被害人的谅解书等证据材料,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态度,建议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敲诈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结合其造成的后果及犯罪手段,本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刑法》第27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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