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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发布日期:2015-05-08    作者:王丽媛律师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
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3、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4、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5、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6、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7、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8、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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