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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里屯SOHO写字楼爆炸案谈办理爆炸案件如何证明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发布日期:2015-05-06    作者:孙新律师
 
    北京警方发布消息称,4月22日在三里屯SOHO写字楼D座一律师事务所内,有一男子持刀并携带爆竹滋事。嫌疑人进入律所以后,自称身上携有自制爆炸物,并用电线缠绕在身上,随后引爆爆炸物,将自己炸伤,但无生命危险,也未对他人造成伤害。后特警和消防赶到现场,将其带走……
    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这人在公共场合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他会不会犯爆炸罪呢?
    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爆炸罪,得看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关键是男子实施的爆炸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爆炸行为是否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得用证据来认定,主要是爆炸所采取的手段和结果方面的证据。涉及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证据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所使用爆炸物的成分、能量、及其所采用的引爆方式。根据对爆炸物的鉴定结论,结合引爆方式和爆炸目标的选择,来证明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程度。
    第二种情况是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案。涉及到的证据会更多一些。包括:    爆炸物的成分、能量;    引爆方式及爆炸手段;    爆炸目标是针对一人还是多人,是公共建筑、固定设备还是运行车辆;    爆炸地点是公共场所还是特定场所;    爆炸时间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夜深人静时,是重大聚会日子还是一般时间;    爆炸动机是对人还是对物,是因泄私愤还是报复社会;    爆炸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由爆炸引起的停水、停电及交通    瘫痪、设备毁损等其他间接损失。
    上述证据中有的较难以搜集,如爆炸物的来源、现场证据和能证明现场过程的证据。有些证据专业性很强,办案人员往往会组织专家咨询,甚至开庭时也需要专业人员出庭。所以搜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证据的工作量很大。
    从媒报导分析,三里屯SOHO写字楼爆炸案属于第一种情况。在认定男子的爆炸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要将上述证据与证人证言、嫌疑人的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财产评估等结合起来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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