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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行政法备考:国务院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5-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考行政法备考: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

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行法律的授权规定而出现。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行使部门规章制定权。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是执行性或者补充性的行政规范,而不是自主性的行政规范。

超越一个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可以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由部门的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本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原则上,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部门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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