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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刑事责任年龄
发布日期:2005-03-3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 何谓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又称责任年龄、归责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人是一切犯罪的主体,除了人之外,任何物品、动物、尸体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但不是代表任何人实施犯罪都须负刑事责任。

  犯罪是一种有意识和有意志的行为,但这种辨别是非和善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人的年龄有关,受到人的年龄约束,必须通过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慢慢形成,必须随着参加社会活动、接受教育而逐渐增加。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博士(Dr. Franz V. Liszt)亦认为“个人的行为能力需要一个漫长的智力和道德的发展过程,由於各人的心理素质不同,有些人基本的社会能力可能早些,而有些人则晚些……”,只有当人到达一定的年龄,具有识别善恶是非,自觉地支配自己的行为能力时,才能要求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对未满一定年龄的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各国刑法都包括的一项刑事责任原则。

  二、 世界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在刑事立法方面,各国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及传统文化等情况,有不同的划分:

  1. 四分法:即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无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和绝对负刑事责任,如中国、菲律宾等;

  2. 三分法,学说上又分为两种:

  (1) 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无刑事责任和绝对负刑事责任,如意大利、加拿大等;

  (2) 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和绝对负刑事责任,如瑞士、南斯拉夫等;

  3. 二分法,学说上又分为两种:

  (1) 绝对二分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和绝对负刑事责任两个阶段,如联邦德国、南朝鲜等;

  (2) 相对二分法,没有明确规定出刑事责任年龄的岁数,由法官根据行为人的情况来确定,如法国、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等。

  三、 澳门1886年>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澳门在1974年前作为葡国一个海外省,葡国1886年>和其他刑事法律原则都适用於澳门,1974年4 月,葡国发生革命推翻了独裁政权,建立了民主政制,并承认澳门是葡国管治下中国领土。根据>第72条之规定,葡国主权机关通过的法律只有明确规定适用於澳门并在澳门政府公报公佈后,才能在澳门施行,但为了促使澳门的立法自治,葡国於1982年制定的新>,并没有适用於澳门,因此,澳门一直沿用1886年>,直到1996年澳门新 >施行为止。

  澳门1886年>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采用四分法,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S??o circunst??ncia atenuantes da responsabilidade criminal do agente: ……3.?? Ser menor de catorze(sendo punível), dezoito ou vinte e um anos, ou maior de setenta anos”,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N??o s??o susceptíveis de imputa????o: 1.?? Os menores de10 anos”,第四十三条第一款“N??o tem imputa????o: 1.?? Os menores que, tendo mais de dez anos e menos de catorze tiverem procedido sem discernimento”及第四十八条“Os menores que, praticando o facto, forem isentos de responsabilidade criminal por n??o terem dez anos, ou por terem obrado sem discernimento sendo maiores de dez e menores de catorze anos……”,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四个阶段:

  1. 不满十岁绝对无刑事责任;

  2. 满十岁不满十四岁相对负刑事责任;

  3. 满十四岁不满二十一岁及满七十岁减轻刑事责任;

  4. 满二十一岁绝对负刑事责任。

  四、 澳门现行>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澳门现行>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则改为採用三分法,根据第十八条“未满十六岁之人,不可归责。”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除法律明文规定须特别减轻刑罚之情况外,如在犯罪之前或之后在犯罪时存在明显减轻事实之不法性或行为人之罪过之情节,或明显减少刑罚之必要性之情节,法院亦须特别减轻刑罚。”及第二款“为着上款之规定之效力,尤须考虑下列情节:……f)行为人在作出事实时未满十八岁。”,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1. 绝对无刑事责任,即未满十六岁的行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认为犯罪;

  2. 减轻刑事责任,即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行为人实施任何犯罪,法官在量刑时必须考虑该特别减轻刑罚的情节,给予减轻处罚;

  3. 绝对负刑事责任,即年满十八岁的行为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都须负刑事责任。

  虽然澳门现行>并没有明文规定上述划分,但从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六条是可以体现出来的。

  五、 与中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比较

  中国1997年刑法第十七条共四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

  1. 绝对无刑事责任,即未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认为犯罪;

  2. 相对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

  3. 减轻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刑罚;

  4. 绝对负刑事责任,即年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都须负刑事责任。

  与澳门的规定相比,除了在划分方面不同,在年龄的具体标准也不同,尤其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要比澳门降低了两年为十四周岁;此外,岁数明确规定为周岁,可能因为在中国社会关於岁数有两种计算方式,一为虚岁,二为周岁,为了避免争拗,而作出这样规定,澳门人口中百分之九十五是中国人,也存在同样的社会文化背景,所以值得澳门借鉴。

  另外,对於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的制裁,中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澳门并没有在>中规定,而是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公佈的第65/99/M号法令,关於>中规定,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务局辖下的少年感化院负责感化教育,主要措施以全收容、半收容或教育上跟进为主,除此之外,法官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採取以下措施:

  1. 口头训诫;

  2. 交父母或监护人监管;

  3. 监督自由(社工跟进);

  4. 良好行为保证金;

  5. 扣留部分收入或薪金;

  6. 送交适当家庭、公立或私立机构管教;

  7. 送交公立或私立机构学习或工作;

  8. 在半收容制度下交收留中心管教;

  9. 心理医疗机构辅导。

  六、 澳门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

  回归后,澳门特区政府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的指导方针,并加强打击犯罪活动,整体治安环境已大有改善,但青少年犯罪郤有上升的趋势,并越趋年轻化、严重化及团体化,尤其盗窃、伤人、抢劫和贩毒等犯罪涉及较多。

  於2000年7月18 “禁止青少年夜游”在立法会首次掀起激烈的辩论,虽然最终没有表决结果,但从辩论情况显示,大会主流意见认为应检讨完善澳门的青少年法例,并首次建议降低青少年归责年龄。

  到底澳门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呢?直到目前为止,还众说纷纭,持赞成意见的多为普罗大众、警察当局和检察院,持保留态度的则多为社会工作者。

  赞成者认为:

  1.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起到一定的阻吓作用;(2001年5月2日澳门日报,2001年5月29日华侨报)

  2. 从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都以满十四岁或十四岁以下作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如中国、德国、意大利、台湾、南韩等。

  3. 从澳门的法律规定来看,满六岁为小学入学年龄,学制六年,小学毕业为十二周岁,中学教育五年或六年,前三年为初中,后二年或三年为高中,对已达到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的人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还不负一定的刑事责任是过於宽松。

  社会工作者则多认为:

  1. 目前本澳未有足够青少年措施,便考虑进行立法降低刑责,效果未必理想;(2001年2月24日华侨报)

  2.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使青少年更早地入监狱,不但会被标签为不良份子,亦会“深造”而变得更坏。(2001年3月11日华侨报)

  综观上述不同观点,本人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解决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措施,就如邻近的香港,虽然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七岁,但青少年犯罪并没有减少,反而一直呈上升趋势,在1999年还就应否提高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进行民意谘询。另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会令青少年更早地被检控及定罪、更早地留下刑事纪录、更早地被标签为不良份子,导致更易一生沉溺於反社会的行为而不能自拔。

  但无论如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本来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有分歧不足为奇,关键是立法者对此要引起重视,不管在刑法如何规定,立法者始终都有责任对本地区的犯罪情况,尤其是对青少年的犯罪情况要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一旦出现问题,就应当随时跟进,并採取适当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有关刑事政策,这一点才是最重要。

  任利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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