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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5-04-30    作者:110网律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4、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A、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B、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C、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特别提醒: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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