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与遗嘱的效力问题
离婚协议与遗嘱的效力问题案例:潘某与何某已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套房子一人一套各归己,最终归女儿所有,女儿随前妻生活;后因女儿与潘某关系曰渐疏远至恶化,现潘某不愿意将自己所属房子给女儿,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案例再述: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内容,并且对所分割财产也约定继承内容,如约定房产最终归子女所有;夫妻在离婚后,如果任何一方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自己所有的财产部分,想要通过另立遗嘱予以变更继承内容,此时就产生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与遗嘱法律效力的冲突,那么该遗嘱与离婚协议的效力情况究竟如何?一、约定房产最终归子女所有的性质约定房产最终归子女所有,这是对自己财产所做的继承约定,属于遗嘱行为。 二、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通常而言包括人身约定部分和财产约定部分,是夫妻双方就离婚所达成的关于人身和财产问题的一致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是所有权的分割,在财产分割后,任何一方有权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部分。 三、离婚协议的变更离婚协议就财产部分变更继承的有以下几种方式:1.变更对方财产所有的继承归属;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这种情况下,一方无权变更;2.变更自己所有财产的继承归属;根据民法财产处分自由原则,这种情况下可以另立遗嘱解决,但是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特别约定是指:双方明确约定该财产不可变更继承内容;3.变更共同共有部分;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这种情况下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财产;四、结论夫妻离婚协议效力与遗嘱的效力可以归结为:离婚协议规定财产所属关系,遗嘱是处分自己所有财产的行为。双方可以通过另立遗嘱的方式予以变更自己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但前提是该财产归自己所有,且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无特别约定。 作 者:潘 枝 锋 联系方式:15274962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