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民法讲义:动产质权
发布日期:2015-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08-222条。
★ 考点总结:
(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
1.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否则,赔偿出质人损失。【《物权法》214条】
2.妥善保管【《物权法》第215条】
(1)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3.质物孳息收取权【《物权法》第213条】法律 教育 网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首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转质
1.两类:
(1)经出质人同意;
(2)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权人可善意取得
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7条】
2.效力:
(1)担保责任不变:转质权所担保债权范围以原质权所担保债权为限;
(2)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