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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5-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依法办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总结经验、指导办案,同时充分展示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成就,各地侦查监督部门会同公诉、民行部门,选送了一批法律效果好、社会影响大、指导性强的保护知识产权案件,我厅从中选取了2014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2015年4月22日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违反该公司管理规定,以复制、偷拍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的图纸等商业秘密。2011年5月11日,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并任总经理。该公司利用段新苗获取的商业秘密,先后生产并销售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7台,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6月27日,江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段新苗有期徒刑六年,罚金2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鉴定意见这一关键证据和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检察机关及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力地指控了犯罪。办案检察机关还认真剖析该案,针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开展实证研究,撰写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的实证分析报告》,构建了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的审查模式,提高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类案的执法水平。

  该案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接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和作用,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该网站下设思路门户网站(网址:www.siluhd.com)、思路论坛(网址:bbs.siluhd.com)及HDstar论坛(网址:www.hdstar.org)。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是高清影视资讯和影视设备及广告。思路论坛是网友交流电影信息的平台,对外免费开放注册。HDstar论坛是思路论坛的内站,非开放注册,需付费购买邀请码才能成为注册会员。

  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贾晶洋、李赋然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HDstar论坛,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并通过在思路网站上投放广告收取广告费及销售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

  被告人寇宇杰因在思路高清网上销售已复制高清电影的硬盘被抓获。经查,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寇宇杰雇佣被告人崔兵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专业拷贝软件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2300余部影视作品复制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二、诉讼过程

  2013年8月3日,公安机关以周志全、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寇宇杰、崔兵、羿书阳、严景辉、常海成等10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2月13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同年5月15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五年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各并处罚金100万元至2万元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本案又被称为全国知名高清网站“思路网”侵犯著作权案,该案技术关系之复杂、侵权手段之隐蔽、侵权形式之新颖前所未有,被媒体广泛报道为“中国版权第一案”。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围绕关键证据的取证方向和重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视频网站企业,了解网站传播权利人作品的技术问题;向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咨询,获得专业支持,将上传种子文件供他人下载的行为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以注册会员标准认定犯罪数量,攻克了技术难关和法律难关,准确地指控了犯罪。

  本案发生后,社会关注度高,特别是在高清电影爱好者中引起强烈反响。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法律理性、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严重的7人依法提起公诉,对情节较轻的其他3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何爱伟系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科学与爱国》、《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利用购买的打印机、复印机及无线胶装机等设备予以打印、复印、裁剪、装订成册,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惠生图文”、“上海复旦网上书店”淘宝网店,以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进行销售。自2013年1月至案发,“惠生图文”网店共销售上述书籍1327本,“上海复旦网上书店”网店共销售上述书籍3320本,销售金额共计8.7万余元。

  被告人杨雄伟、蔡志华分别系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伟图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被告人何爱伟将《摆脱贫困》、《之江新语》等书的封面,以每张1.6元的价格委托同伟图文公司为其印制。至案发,同伟图文公司为被告人何爱伟制作《摆脱贫困》、《之江新语》等书封面1400余个。

  二、诉讼过程

  2014年4月1日,公安机关以何爱伟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5月20日上海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月14日,本案被提起公诉。2014年10月14日,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同伟图文公司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何爱伟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版权局、公安部联合督办案件。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即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要求公安机关不依赖口供而应注重收集激光打印机作业日志等客观证据,对准确认定印制盗版图书封面数量等案件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厘清案件事实、准确界定共犯地位的基础上,以从重打击团伙犯罪、有效遏制侵犯著作权犯罪滋长为出发点,从严适用强制措施,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批准逮捕,在相关从业人员中引起强烈反响,有效震慑了犯罪;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同伟图文公司依法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公安机关并未移送,遂引导公安机关追诉漏犯,保证了法律的正确适用。

典型案例四:徐成林等6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07年至2013年7月,被告人徐成林在互联网开办个人网站“999宝藏网”,域名为www.rin9.com,案发前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点为安徽易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椒双线机房。“999宝藏网”系论坛模式,设电脑综合、移动设备、宽带娱乐、文艺休闲、站务管理板块,各版块下设子版块。“999宝藏网”以发布广告和收取网站会员注册费获利,网站有下载权限注册会员2万余人。为增加网站人气、提高收益,被告人徐成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999宝藏网”,鼓励、放任网站会员刘海斌、周星言等人,发布、上传经封装的Windows XP、Windows 7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4000余个,供网站会员浏览、下载。其中,被告人刘海斌、周星言、苏晓华、郭坚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封装微软操作系统软件,以“999宝藏网”为平台,发布、上传经其自行封装的微软Windows XP、Windows 7、Windows 8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供网站会员浏览、下载,分别从第三方收取推广费用达100万、110万、99万、15万余元。被告人丁丽系999宝藏网论坛管理员,在明知网站上发布的大量操作系统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仍对侵权软件贴进行评测、回复、加精、加亮等管理操作,违法所得4.8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6月21日,公安机关以徐成林等6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安徽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3年9月10日、11月22日、2014年1月2日批准逮捕徐成林和刘海斌、周星言、苏晓华。2014年6月11日,该案被提起公诉。同年10月9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15万元至5万元不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本案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版权局联合督办的重大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例。侵权时间跨度长达6年,网站注册会员达2万余人,非法获利达300余万元,社会关注度较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及时收集固定定案的关键证据,依法及时批捕、起诉,省、市两级检察机关还多次赴办案单位现场指导,促进了案件实现快侦、快诉、快审、快结。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及时打击了犯罪,也彰显了我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决心,得到了权利人的高度赞赏。

典型案例五:华仕酒业公司、徐康玮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被告单位华仕兄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仕酒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3日注册成立,经营“莫恺菲”系列进口瓶装葡萄酒及葡萄酒原液。公司股东为被告人徐康玮、梁潇月。徐康玮身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策划、安排被告单位通过购买假冒酒瓶、酒标、瓶盖、木塞和散装葡萄酒液,利用被告单位先期装配的葡萄酒灌装生产线,在山东烟台市保税区租用的厂房内采取灌装手段,生产假冒“拉菲”、“奔富”、“木桐”、“龙船”等国际知名葡萄酒,并销售至北京、广州、烟台等地牟利,已销售金额共计159.5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又从被告单位华仕酒业公司仓库内查获未经销售的货值23.5万余元的葡萄酒一批,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在被告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被告人梁潇月按照徐康玮的安排负责单位财务并联系销售假冒酒;被告人刘聪于2011年4月到被告单位工作,任车间副主任,负责按照徐康玮的指示向隋彩伟下达生产计划,并在生产好的假冒酒瓶上打码、安排送货等;被告人李庆辉于2013年2月到被告单位工作,按照徐康玮的指示负责给生产车间下达生产任务、送货等;被告人隋彩伟自2012年4月到被告单位工作,任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工人灌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被告人翟向阳、李楠分别自2010年7月和2013年3月到被告单位工作,负责驾车运送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被告人于学亮于2012年2月与被告单位联系物流发送业务,明知被告单位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仍帮助其运输并为其提供物流发送等便利条件,从中渔利。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山东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与该区工商局之间建立的案情通报制度发现该案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于2013年5月8日建议区工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0日立案,7月9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批准逮捕徐康玮、梁潇月、刘聪、李庆辉。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16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7月25日对徐康玮等8人提起公诉。2015年1月20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华仕酒业公司罚金100万元,分别判处徐康玮等8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90万元至6000元不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该案系检察机关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继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最终追诉了一起严重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成功范例。本案检察机关通过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签订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案件咨询及信息通报制度,畅通了知情渠道,使得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发现监督线索,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有效防止了以罚代刑。

典型案例六:吴国林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09年,被告人吴国林、吕兴达在福建厦门共同出资成立艺兴达金属加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Odyssey”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等产品,并雇请了被告人吴亚龙负责开车进货、送货、发货和收支货款。后三人将假冒产品销售到上海、北京、烟台、苏州、青岛等地。2011年初,加工厂停产后,被告人吴国林分给吕兴达15万元的利润分成,吴国林、吴亚龙则继续负责销售库存的假冒产品,并约定所得利润由吴国林、吕兴达平分。经查,2009年8月至2012年7月,吴国林等人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119万余元。此外,吴国林等人还销售侵权产品给被告人石秋平、朱元分等人。公安机关在吴国林的暂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7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模具,经鉴定,球头、杆身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1197万余元。

  2009年4月,被告人石秋平租用了厦门市某地作为制假窝点,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吴国林、李水全购买假冒球头、球杆等原材料,生产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销售至东莞、烟台、青岛等地。经查,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石秋平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73万余元。公安机关在石秋平的暂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6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经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383万余元。

  2010年12月,被告人李水全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加工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XXIO”、“Mizun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销售给上海、北京、东莞等地客户和被告人吴国林、石秋平等人。经查,2010年12月至2012年6月,李水全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45万余元。公安机关在李水全的暂住处和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5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杆身,经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156万余元。

  2009年,被告人朱元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吴国林、李水全购买假冒球头、球杆等原材料,生产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Titleist”、“Mizun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销售到东莞、广州、上海等地。经查,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朱元分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7万余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元分的暂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5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经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53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2年8月17日,公安机关以吴国林等6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批准逮捕,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3年3月1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吴国林等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14年4月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涉及区域广、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错综复杂、取证难度高,并已经形成购、产、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打击难度大。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逐个查实各涉案人员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额;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销售数量、作案时间的辩解有针对性地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的顺利起诉打下了扎实的证据基础。同时,本案各被告人为了犯罪而共同聚居在厦门市的一个村庄内,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检察机关遂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七:马念军、孙珍珍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2年3月6日,被告人马念军在未经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授权下,通过伪造授权证书和“S∧MSUNG”防伪商标等手段,在广州与他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共计20万元。2013年4月26日,马念军、孙珍珍在珠海成立艾尼威尔电子科技公司,继续通过上述伪造手段,向全国多个省份的不特定客户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非法经营数额达15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8月14日,公安机关以马念军、孙珍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2014年3月7日,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同年6月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马念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孙珍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被告人马念军、孙珍珍侵犯韩国三星公司注册商标一案,被多家知名网络媒体广泛报道,社会关注度高。本案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收集固定证据难度大。为保证办案质量,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对案件的定性分析,引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及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移送管辖、并案侦查,确保迅速查清案件事实,防止漏罪漏诉。在审判阶段,珠海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室充分发挥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机制优势,引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协定》)精准打击犯罪,两审法院均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充分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执法理念和办案水平。

典型案例八:陈坤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2年3月,被告人陈坤华伙同陈礼春、李东军(均另案处理),先后从广东、北京、浙江多处购买白板服饰,在嘉兴市濮院镇加工,制成假冒恒源祥、哥弟、柒牌、劲霸、七匹狼、梦特娇等名牌服饰,随后在湖南郴州富民市场天井6号门面及淘宝网上销售给客户。2013年2月底,陈礼春、李东军退出合伙后,陈坤华独自经营。至2013年3月案发,陈坤华等人共销售上述假冒名牌服饰共计202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

  2013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陈坤华租住的房间内,查获假冒恒源祥服饰1842件,标价共计285万余元;假冒哥弟服饰1610件,标价共计212万余元;假冒劲霸服饰190件,标价共计36万余元;假冒柒牌服饰646件,标价共计63万余元;假冒梦特娇服饰409件,标价共计69万余元;假冒老人头服饰50件,标价共计6万余元;假冒波司登服饰26件,标价共计10万余元。上述假冒服饰共计6653件,标价共计904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对陈坤华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湖南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11月12日提起公诉。2013年12月23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坤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近年来,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呈现出犯罪成本低、危害范围广、涉案金额大、交易记录易篡改、证据易灭失等特点。案发后,办案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以分管侦监工作的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制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方案,并严密分工,稳步推进。面对该案涉及注册品牌多、涉案金额大、销售平台多、取证难度大等情况,检察人员到办案一线和侦查人员共同研讨侦查取证方向,列出详细的取证清单和补充侦查提纲;注重严把证据关,确保证据合法、真实,指导公安机关向品牌服饰代理商逐一取证,到工商行政商标管理部门调取相关品牌的注册情况、品牌服饰销售代理情况,收集固定售假记录及资金流通情况等方面的证据。同时注重延伸检察服务职能,根据在办案中发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并积极推进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通报制度,切实将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通报、案件研讨、线索备案等工作联系常态化。

典型案例九:陈良柱等19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浙江温州立可达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可达公司”)是经浙江中烟工业公司、湖南中烟工业公司、云南中烟物资公司等卷烟生产公司授权生产“利群”、“白沙”、“云烟”等注册商标烟盒的厂家,按合同规定及公司制度,立可达公司在烟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不合格烟盒必须进行裁剪的销毁处理,严禁次品烟盒流出公司被第三方再次利用。

  2012年初,被告人陈良栋、易杨兵到立可达公司收购废品,发现购来的废料中含有完整的“利群”、“白沙”、“云烟”等多种注册商标标识烟盒,且与正品包装在外观上基本没区别,肉眼无法分辨。同年4月,被告人易杨兵、杨玉银、孙洪丰三人合伙,从废料中挑拣出完整的香烟包装盒出售给广州的江金雄(另案处理)。被告人陈良栋将挑拣出的完整香烟包装盒出售给福建的吴建阳、沈碧钦。截至2012年5、6月,被告人陈良栋销售“利群”、“白沙”、“云烟”等多种注册商标标识烟盒达二三吨,折算成烟盒件数至少有20万件以上,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后来被告人陈良栋和杨玉银、孙洪丰、易杨兵发生矛盾,双方商定,陈良栋退出烟盒的销售,但每月要收取杨玉银、孙洪丰、易杨兵三人共6000元。但之后被告人陈良栋又指使其弟弟陈良柱去立可达公司运废料,再挑拣出烟盒继续出售给吴建阳、沈碧钦。被告人杨玉银、易杨兵、孙洪丰知道后,又与陈良柱发生矛盾,后双方达成协议:由陈良柱和易杨兵、孙凯、杨玉银双方平分烟盒废料,烟盒废料均由陈飞飞、陈龙龙、杨天天开车从立可达公司运出,再将烟盒废料分一半给杨玉银、易杨兵、孙洪丰,双方每月各支付给陈良栋3000元,被告人陈良栋不能到立可达公司运烟盒废料。这样的合作一直到2012年12月底。从2013年开始,改为被告人杨玉银、陈良柱二人合作,被告人杨玉银每月支付给被告人易杨兵、孙洪丰各4000元,被告人杨玉银、陈良柱每月仍旧给陈良栋6000元。在被告人易杨兵、杨玉银、孙洪丰的三人合伙中,出于挑选烟盒需要人手且需要互相监督的考虑,被告人孙洪丰的父亲孙林斌、被告人易杨兵的哥哥易飞、杨玉银的哥哥杨祖明在明知收购来的烟盒废料系出售给他人制造假烟的情况下,仍帮忙挑选、打包香烟盒。

  经查实,从开始销售到被抓获,被告人易杨兵、杨玉银、孙洪丰三人销售“利群”、“白沙”、“云烟”等多种注册商标标识烟盒1477箱,折算为卷烟烟盒件数为500多万件。被告人陈良柱至少销售给吴建阳和沈碧钦二人各类卷烟烟盒1000余箱,折算成烟盒件数达600万件以上,从陈良柱租住的地下室内缴获等待出售的各类卷烟烟盒18956余公斤,折算为卷烟烟盒件数为2891261件。

  在被告人杨玉银、易杨兵、孙洪丰伙同陈良柱出售香烟烟盒的过程中,担任立可达公司负责切割不合格香烟烟盒的切纸组长马利民及负责装卸、搬运队长项友民被杨玉银、易杨兵、孙洪丰、陈龙龙等人以请客送礼以及每月给予好处费的方式收买,在明知香烟烟盒被出售给他人制造假烟的情况下,仍违反公司规定,在切割香烟烟盒时故意少切割或不切割,并在装袋的过程中故意将少切割或是未切割的香烟烟盒放在编织袋的下面,让立可达的其他工作人员难以发现。被告人项友民在有香烟烟盒的情况下,打电话通知易杨兵、陈龙龙他们到公司来运送烟盒。在他们二人的帮助下,被告人杨玉银、易杨兵、孙洪丰和陈良柱销售香烟烟盒的数量大为增加。

  被告人吴建阳、沈碧钦将购买的次品烟盒出售给被告人沈钦海、高耀全、沈幼顺、“水仔”、林伟波(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获利46万元以上。被告人许凌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运费,多次为被告人沈钦海、高耀全运送次品烟盒。至2013年1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沈钦海、高耀全买卖或代收烟盒包装620箱,合计重量28000余公斤,折算成卷烟标识数量达350万件以上,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被告人沈幼顺买卖烟盒包装216箱,合计重量9000余公斤,折算成卷烟标识数量达100万件以上。

  二、诉讼过程

  2013年3月8日,浙江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批准逮捕陈良柱、杨玉银等17人,不批准逮捕孙林斌、杨祖明,并于同年11月18日以被告人陈良柱等19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13年12月5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1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46万元至5万元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全国首例烟草行业正规厂家生产的商标标识外流案件,该烟盒与正品烟盒外观上基本无区别,一旦被用于制造假冒卷烟,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职能,在实体认定方面严把案件定性关。对于被告人提出所销售的烟盒不是非法制造而是从工厂买来的次品故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认为立可达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不合格烟盒应当裁剪作废而未裁剪作废的,对于商标所有权人来讲,这些不合格烟盒就属于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任意超量印制的商标标识,属于“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同样,本应切割次品烟盒而少切、不切,导致次品烟盒“起死回生”,流入第三方被非法利用的,该少切、不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制造行为。

  从程序法适用方面,由于本案涉及范围广、人员多,涉案烟盒数量巨大、销售地跨越多个省份,犯罪地众多,犯罪环节错综复杂,检察机关从有利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角度出发,积极协调,及时请示上级院指定管辖,依法提起公诉,有效指控了犯罪。最终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对19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为社会管理、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典型案例十:李培芬等7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05年以来,被告人李培芬雇佣被告人李娇婵、黎湛方、李教全、庞东明、陈燕玲、冯烈章,在未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其在广东广州市芳村区的祥盛五金塑料加工厂制作假冒品牌的吊粒和洗涤标,又从广东广州、肇庆和福建石狮、晋江等多家印刷、印染、织带、五金工厂订购多个非法制造的品牌领标、吊牌、尺码标、织带、LOGO标、内外包装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而后在其位于广州荔湾区的盛兴服装辅料店,向全国9个省20多个城市批发各种非法制造的鄂尔多斯、劲霸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销售数量5812万余件,销售金额868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李培芬等7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潘云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时,发现线索并移送,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于2013年3月4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9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1月21日,该案被提起公诉。2014年7月11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3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深挖上下游犯罪案件线索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了这起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引导侦查,成功侦破了一起犯罪嫌疑人分工精细、上下游产业链长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案。从检察机关发现并移送的这条犯罪线索出发,通过深挖,查出犯罪人上下线涉及全国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起公安部高度重视,公安部向涉案省份部署了内蒙古鄂尔多斯李培芬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集群战役并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各地破案8起,打掉制售假冒商标团伙5个,捣毁窝点1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8名,缴获了大批假冒注册商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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