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
2、为逃避惩罚自伤自残的。
二、办理的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监狱主管部门审查,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罪犯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做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批,同时抄送驻监检察机关。省级监狱管理机关主管部门对呈报材料审核后,报经主管局领导审批。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有死亡危险的要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狱警察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机关,由公安机关开出“回执”给监狱;
6、保外就医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当地公安机关;
7、取保人按照取保书认真履行担保义务;
8、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重新违法犯罪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5)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