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解答
抚养费计算标准、方法及法律依据
离婚案件中,大家最关注的子女抚养问题除了子女归谁抚养外,还有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的问题。下面,就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作一归纳。
一、抚养费计算标准
(1)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
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确定抚养费的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
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定期给付。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3)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成年后但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二、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三、常见问题解答
1、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马律师: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由乙方全部负担的,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2、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马律师: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抚养费?
马律师: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继父母应否向继子女给付抚养费?
马律师: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5、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抚养费?
马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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