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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2040万“天价”律师费一审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5-04-23    作者:孙新律师
 某纸业公司与大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之后,又认为“服务不值这个钱”,不支付2000多万的律师费,于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打起了官司。今天,记者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某纸业公司支付律师费2040万元。

  原告(反诉被告)为业内知名的大成律师事务所,被告(反诉原告)是因投资建设项目涉及拆迁的某纸业公司,该公司与大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其为公司争取拆迁补偿,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律师费。

  大成律师事务所起诉称,2012年,某纸业公司因投资建设在北京市怀柔区某度假村项目涉及拆迁,联系到大成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帮助自己实现征收补偿。随后,双方签订了《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就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双方义务、费用与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生效。按照合同规定,某纸业公司除了自合同生效7日内向律师事务所支付70万元律师费之外,还要根据实际工作效果支付剩余的律师费,即:(1)若补偿费用在人民币1.4亿元(含1.4亿)以内,则不另行收取额外律师费;(2)若补偿费用在人民币1.4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之间,则收取1.4亿元至2亿元部分8%的律师费;(3)若补偿费用超过人民币2亿元,则1.4亿元至2亿元之间的部分按8%收取,2亿元以上的部分按12%收取律师费。……某纸业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生效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大成律师事务所70万律师费,此后再未支付其他律师费。原告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为被告某纸业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务,才使得某纸业公司获得33000万元拆迁补偿款,被告需支付剩余律师费2040万元。而被告得到拆迁款后,否认了原告律师团队的法律服务,认为原告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值这个钱”,被告称,大成律师事务所没有对应的工作量,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所体现的工作量也不值七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大成律师事务所曾为某纸业公司拆迁补偿事宜出具五份法律意见书,并且有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证人证言及相关补偿协议佐证,证实大成律师事务所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当庭自认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出现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情况。本案中,大成律所与某纸业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被告也因此获得了合同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律师费2040万元,该“天价律师费”案至此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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