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漏水、管道渗漏、墙面起砂、墙体脱落等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咨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是否有冲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实施)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09-01实施)第五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两者规定的期限是否有矛盾?
答:你只看到规定的年限 没注意看开始计算的日期。两者计算的日期和约定主体是不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日期是从项目竣工验收开始计算;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主体是开发商与小业主,日期是从交付给使用人开始计算;明显要先竣工验收后才有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日期要早于交付使用的日期,因此并没有冲突。
律师提示:另外,现行法律法规对房屋质量的保修期很多约定不明确,比如瓷砖脱落、墙体裂缝等,造成实际审判中法官评定标准不一,具体情况,还请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