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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青年扶起老人却被索赔16万元 法院依据举证规则还以公道
发布日期:2015-04-21    作者:王丽律师
早高峰时段的上海街头,一位老人摔倒,小庞将他扶起,却被老人起诉要求赔偿16万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起案件,法院最终依据侵权责任举证规则及2份鉴定结论还小庞以公道。
青年:明明是我救他,却反说我撞他
20124月的一个早晨,在上海虹梅路的非机动车道上,邱老伯正骑着自行车回家,突然从其右侧蹿出四五辆电动车,邱老伯被其中一辆疾驰而过的电动车撞倒,周围的人群聚集了过来。驾驶电动车上班的小庞见此情景立即停下车来,返身扶起老人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交警来后,邱老伯一把抓住身边的小庞,说是他驾驶电动车撞倒了自己。
明明是我救他,却反说我撞他,一听心寒了……”据小庞陈述,事情发生时,自己与同行的多辆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超越了邱老伯,但并没有碰擦自行车或他本人。在驾车超越邱老伯数米后,听到喊有人摔倒了,自己就停车返身察看情况。当时,已有四五人在围观,邱老伯已处于半昏迷状态。想到救人要紧,小庞一手扶起他,另一只手顺手用老人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接着又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交警来到现场后,邱老伯有些清醒了,但他反称自己撞倒了他,顿时倍感心寒。
交警让小庞不要急,事情说的清楚。牵引车来了以后,交警与牵引车司机仔细看了小庞的电动自行车,没有发现碰擦痕迹。
小庞说:邱老伯硬说是我撞了他,我很心痛,希望能有监控录像,寻找当时前后开助动车和骑自行车的六七个看到事情经过的证人,来证明我没有撞人。
老人:举牌寻找目击证人
邱老伯受伤后住院治疗,伤情经鉴定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及左三踝骨折,遗留左上肢、左下肢功能障碍,两处都属于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邱老伯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近4万元。几周后,邱老伯渐渐恢复,靠着轮椅能够行动,他一纸诉状将小庞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元。
根据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小庞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越邱老伯同向驾驶的自行车后,邱老伯倒地受伤。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邱老伯驾驶自行车为何原因倒地经公安机关调查无法查清。
为了寻找真相,20125月,在诉讼期间,邱老伯坐着轮椅到事发路段举牌呐喊,“寻找目击证人。这时,对面工地走来一人,案外人唐某出现了。
当日,唐某便随邱老伯至公安机关作证,唐某作证称,他是在事发路段工地上看工地的,事发那天,他坐在工地上看着虹梅路这边,距事故发生地西侧约2030米。730分左右,一辆自行车沿虹梅路由北向南行驶,还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沿在自行车后面同向行驶,后来,电动自行车超过了自行车,然后自行车就倒地了。电动自行车的骑车人停车后去扶那个骑自行车的人,把他扶到了边上,然后从受伤人的口袋中掏出电话打电话。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一开始相距45米,后电动自行车从自行车的右侧超车,超过时把自行车擦倒(具体擦在何处没有看清楚),自行车左侧倒地。自行车倒地后,骑自行车人处于昏迷中,倒地的自行车没有动过,过了约半个小时后他醒来,没醒之前警察就来了,醒了后他说了两句话,自己没听清楚,就走开了。
法院:轮胎印不符,救人行为应肯定
由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查清事实,法院向辖属交警支队询问了事发时该路段的道路监控情况。经了解,事发时该路段没有道路监控记录;嗣后,法院又调取了事发时小庞的报警电话录音以及民警出警录音记录,在上述录音材料中,基本与小庞所陈述的内容相符,没有涉及本起事故是他所为的情节。
针对案外人唐某在公安机关所陈述的证词,法院通过电话、短信试图与唐某联系,但是向唐某在公安机关所登记的住所地邮寄信函均没有回应,唐某的电话一直忙音,无法进行联络。调查陷入僵局。
法院再次来到交警支队询问事故碰撞的具体情况时,交警支队提供了两份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邱老伯自行车相碰时的碰撞形态的鉴定意见书。
第一份载明:邱老伯的自行车与小庞的电动自行车两车均未见明显碰撞痕迹,两车没有发生接触。
第二份载明:其一,伤者骑车时,裤腿上的痕迹离地高应大于50厘米,而电动自行车前后轮最高点只有42厘米;其二,裤腿上所留痕迹与电动自行车前后轮轮胎花纹进行比对,二者的形态、特征、高度均不符合。故自行车的骑驶人邱老伯穿着深色长裤左裤腿中部所留痕迹不是小庞的电动自行车所致。
法院认为,本案是非机动车间的事故,属于一般侵权,受害人需要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邱老伯为此提供的证据除案外人唐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词外,均不能直接证明小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或其本人对原告有过碰擦,致使摔倒。
针对案外人唐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词,由于法院穷尽送达手段均无法通过现有的方式联系唐某出庭作证,暂不论唐某的陈述是否为孤证,从其陈述可见,对于邱老伯摔倒是否由小庞碰擦所造成的,其未能看清楚,按他的陈述,小庞驾车超越自行车后,邱老伯摔倒在地,因此也可能存在唐某未看见的碰擦情况,以致邱老伯摔倒。
另外,根据两份鉴定结论,第一,排除了小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邱老伯自行车的碰撞可能;第二,根据邱老伯深色长裤裤腿上的压痕,不难确定应系第三方车辆轮胎所造成的。综合以上证据,足以排除致使邱老伯摔倒的原因在于小庞的可能。
法院认为:小庞在听闻有人摔倒后,返身积极救助受害人的行为,无论小庞是否造成了邱老伯的受伤,亦无论小庞是出于社会公德还是良心谴责施以援手,救助受害人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社会的肯定。
邱老伯现要求小庞承担侵权责任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邱老伯的全部诉讼请求。
转自//www.flzsdq.com/lwpf/201401/00185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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