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
1. 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
答:通常说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因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救济一般都是通过公诉机关提起诉讼完成的。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什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答: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构成以下五种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3.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多长?
答: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拘留的一般期限为14天以内,最长不超过37天。
4.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间多久?
答:自逮捕后一般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增加一个月,情况特殊的,可再延长两个月,如果可能判决十年以上刑罚的,可再延长两个月。即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七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5.审查起诉期限多久?
答:移送起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另外检察机关可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如用尽期限,则审查起诉最长时间为六个半月。
6.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多长?
答: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