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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获得支持
发布日期:2015-04-18    作者:成启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1日,司机王某驾驶粤B××号小车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南山区学府花园门口停车场时,其车头撞伤步行的原告向某,造成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向某被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5月31日出院。2011年5月31日,该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1、加强营养;2、休息四个月;3、住院期间两人陪护”。2011年6月1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受检人向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确认被告王某在发生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向某起诉王某、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向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XXX元;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是农村户口的居民,理应按2010年度广东农村户口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6906.53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2、原告的误工时间只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争议焦点
1、原告能否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2、原告的误工时间应计算至何时止?
审理结果
原告提交了养老保险单、暂住证、XX时装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告在建设银行的存款历史记录,还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依法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原告实际误工天数应为住院期间122天加上医嘱的全休时间四个月,共计242天。原告的平均工资XXX元/月。故原告的误工费为1XXXX9元(1XXX元/月÷30天×242天)。
作出判决如下:
一、确认向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XXXX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向某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对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本判决所确定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向某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XXXXX元;
五、驳回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1、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养老保险单、暂住证、XX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告在建设银行的存款历史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已经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依法可以按照深圳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获得赔偿。
2、依照原告接受治疗的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原告除住院外,出院后还需休息四个月。且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原告在休息期间无法恢复工作,实际发生误工损失。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的原告的误工时间超过定残日的,应结合医院出具的证明,以原告的实际误工时间来计算误工费。法院对该项损失的判决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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