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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之辩护
发布日期:2015-04-17    作者:郭建文律师
辩护词

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郭XX母亲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中认定的22000元诈骗金额有异议,应为12000元。
郭XX在卢XX、白XX拒不还款的情况下,201477日在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源街中国银行分别为李XX信用卡还款3000元、张XX信用卡还款3500元、赵XX还款3500元。且还款时间在中国银行报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案发前已经归还的1万元,应从诈骗数额中扣减,按实际未还的数额认定。
第二、被告人郭XX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郭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
1)动机单纯。提额套现的动机是卢XX、白XX拖欠“养卡钱”,而且在此之前卢XX、白XX因为郭XX没有及时办回卡,扣车并强要了郭高峰10000元。提额的目的也是想要回这一万元,所套款项其中一万元并交给了卢XX,目前卢在逃,没有口供相印证。请法院保守判决,充分考虑此情节。相比那些直接套现就是为了占为已有奢侈享受而言,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郭XX并不知情这四人的身份信息系冒用、盗用。
此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系卢XX、白XX提供,冒用情节郭XX并不知情、卢XX、白XX也没有告之。
3)从郭XX主动还款10000元这一事实来看,其主观恶性不大。
2发卡行有严重违规的行为是本案发生的诱因,发卡银行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按规定申请人本人应亲自持身份证原件来银行办理、亲笔填写、拍照,银行也应到单位去核实申请人工作的真实性,但发卡行为了完成任务,追求利益,未依法审核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无视规定,审查不严、人为放纵,违规发放信用卡,催不回来交给经侦队抓人,发卡行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过错最终让郭XX一人来买单,这是不公平的。
至今银行的负责人杜XX、业务员李XX、提供虚假身份证的赵XX等相关人员都没有受到追责,
三、郭XX母亲已经偿还了信用卡欠款,并取得了单位谅解书。更重要的是郭XX家属偿还的款项远远大于其自己提额的金额,而且所涉案四张卡的全部本金以及大部分利息、滞纳金也偿还。
郭XX家庭贫困,父亲早逝,母亲是一个农民,靠在忻州技术院当楼管员,一月一千多元的工资,为了偿还信用卡,不仅把养老钱全部拿出来,还借了高利贷,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个情节。
三 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认罪,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郭XX法律意识淡泊,事发后非常后悔,教训深刻,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郭XX从轻处罚。

辩护人: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
郭建文律师
办理结果:
定襄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辩护意见基本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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