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转让合同
宅基地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xxx,家住云南省罗平县龙门街延长线(红场院)。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xxx,家住云南省罗平县安兴润城B区2栋3单元702号。
甲方自愿、有偿将其所有的宅基地一套转让给乙方。为详尽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协议所涉宅基地位于罗平县龙门街延长线(红场院)县城往324国道方向左手边第三排(卢红伟家对面),面积160平方米(宽10米,长16米)。
二、甲方对该宅基地的承诺:
对该宅基地享有绝对的处分权;该宅基地无抵押和担保情形;该宅基地四至界限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三、转让价格:
该宅基地的转让价格为2800.00元/平方米,总计人民币448000.00元(大写肆拾肆万捌仟元整)。
四、付款方式和期限:
甲乙双方协议书签订生效当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于2015年0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248000.00元(大写贰拾肆万捌仟元整)。
五、宅基地交付时间:
协议生效后,乙方即对该宅基地享有管理、使用、处分等权益,甲方不得干涉。
六、如果乙方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能办理宅基地及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时,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国土部门、房产部门的审批手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果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证的,甲方应无条件提供一个户头以其名义办理相关产权证,以此办理相关产权证后该宅基地及附属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所有。
七、其他事项约定:
乙方对该宅基地行使权力期间,遇有四至界限不清、权属纠纷等事宜,甲方应积极、无偿协助解决,因纠纷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八、如遇国家征收土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款或者赔偿款由乙方享有。
九、违约责任约定。协议履行期间,若甲方违约,应按该宅基地的市场价的五倍赔偿乙方,并赔偿乙方因房屋建造、装修、地产增值等损失。若乙方违约,则已付的宅基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十、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内容与本合同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2014年10月08日
协议签订地点:罗平县龙门街延长线(红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