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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该怎么办理?
发布日期:2015-04-1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离婚诉讼该怎么办理?
诉讼离婚适用条件
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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