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户口与超生罚款
发布日期:2015-04-15    作者:黄洁玲律师
上户与超生罚款
行政上户案件一般是因当事人未缴纳社会抚养费,行政机关不予上户而产生的案件类型。
新生儿上户口正式名称为“出生登记”。孩子出生了是一个事实,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事实,既然是出生登记,顾名思义有出生事实就应当给予登记。也就是说,只要有合法的出生证明,且父方或母方为中国公民,行政机关即应给予上户,这也是尊重公民附随在上户之上的各项权利,如上学、婚姻等权利。中国社会户籍管理制度严苛,户籍限制严格,没有户口可谓寸步难行,社会生活阻碍重重,为收取社会抚养费,而“捆绑”孩子上户,导致“黑户”现象产生,给许多人的生活上带来各种麻烦,使得该条上户政策成为“弊政”,引发许多社会不和谐因素。
实际上,上户口跟缴纳社会抚养费没有必然的联系,上户口是对孩子出生事实的一种“行政登记”,以这种方式确认孩子的中国公民的身份,只要有身为中国公民的父或者母以及出生这两个条件,行政机关都应当确认和承认孩子中国公民的身份,并且做好行政登记的职责,上户口是对这一事实的职责上的登记,属于义务性质。因为孩子父母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绝给孩子上户口,拒绝承认孩子出生、并获得中国公民身份这个事实是不合理的。
以重庆和四川为例,行政机关以此拒绝上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重庆市《户政管理警务公开》这一法律文件的规定了“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登记”,该条款的规定使得重庆市内新生儿上户的权利得以保障,当然该条款也需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来落实。四川省公安厅也有类似的规定。
行政上户并不能解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上户过后,行政机关仍然要收取社会抚养费,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行政上户案只解决上户的问题,不能一并解决社会抚养费问题。
只是现在在某些地方,当事人本人去申请给超生小孩上户仍然十分困难,在律师的介入下会有所帮助。希望在法治社会愈加进步的同时,有关机关能依照法律的规定,给齐备医学出生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的超生孩子上户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联系电话:18716294840

2015415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