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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中国政权组织形式
发布日期:2015-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宪法:中国政权组织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②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③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

  ①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代表组成;

  ②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③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

  (2)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它无限制地、全面地、全权地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在我国,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民族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他机关不是。

  2.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5.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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