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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发布日期:2015-04-13    作者:孙超律师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须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写明鉴定项目名称、范围、要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如招标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 
  三、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等,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还应提供其材料、设备清单); 
  四、原、被告的起诉状、答辩词、庭审笔录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书等(以了解和掌握纠纷中争议的焦点等); 
  五、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明确该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 
  六、委托方转交的证据材料应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部分和未确认部分,以便客观、及时地提供工程造价鉴定结果; 
  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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