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关于规范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受理费的通知
京高法网发[2015]第18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关于规范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受理费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对合同纠纷的案件受理费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交付房屋和(或)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当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实践中做法不统一。现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及最高法院、北京市高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性质和争议标的,对该问题作出统一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以诉讼请求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当事人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其诉讼请求为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应以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当事人仅提出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中一项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就另一项诉求提出过诉讼。如果当事人曾就另一项诉求提起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前一次诉讼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情况。如果前一次诉讼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本次诉讼应以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如果前一次诉讼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本次诉讼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四、当事人仅就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诉讼收费问题进行释明。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