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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违反程序对外进行担保,担保无效后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5-04-11    作者:张静律师
案情简介:实业公司为科技公司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由此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上虽加盖实业公司公章,但签名董事会成员并未达到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要求。
 
法院认为:按《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实业公司实施对外担保行为须依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依实业公司章程,本案实业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明显不符合章程相关要求,应认定无效。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结合债权人、担保人的过错责任大小,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范围内认定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出具的董事会决议不符合章程相关要求的,应认定对外担保无效。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结合债权人、担保人的过错责任大小,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范围内认定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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