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5司考宪法复习指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15-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军队、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各少数民族都应该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三)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会议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2.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5.主席团负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6.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五)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1)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大会投票表决。

  (2)全国人大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法律 敎育 网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4)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对其它国家机关予以监督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机关都由全国人大来监督。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这些机关实行监督的基本形式。

  6.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以概括的方式为全国人大处理这些新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六)询问和质询

  1.询问。是指人大代表在审议有关报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问题,以便进一步了解情况。有关部门应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2.质询。是人大代表向有关部门就政策性的重大问题提出质问或监督性意见。质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属于接受质询的对象。

  【注意】质询案的提出主体和质询的对象。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