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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赔偿或补偿情况解析
发布日期:2015-04-08    作者:黄洁玲律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或补偿情况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出现的问题,笔者总结代理有关案件的经验、查阅相关规定以及各地多份判决文书,发现这个常见的劳动争议点处理起来很容易出问题。为此笔者专门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剖析,以理清其法律关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订立。
二、以下几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特殊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过于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第一种的情况下,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没有违法或者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严重疾病(超过规定医疗期)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可以在用人单位处工作至退休。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其他赔偿或补偿的情况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致。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自行辞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情况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人们误解。不少当事人认为,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即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不予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满一年之日起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然而,该种法律解释偏离了法条本意。第三种情形“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在该种情况下,应是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不予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不满足“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的条件。缘由是该合同在法律上已经订立。
在第三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满一个月起一年之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其他的赔偿或补偿的情形与第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相同。
另外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法》溯及力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正式施行,2008年以前符合第三种情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法不溯及既往,不能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11日以后继续存在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自200811日可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形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满足该种情形的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向用人单位索赔。满足第二种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者的积极主动性。第二种情形要求劳动者主动地“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不管是提出订立合同还是同意续订合同,都需要劳动者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单纯地等待企业与自己订立合同或者续订合同,在企业不订立也不续订的情况下,劳动者自身又毫无表示,无法归为第二种情形处理。在满足第二种情形的三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主动提出订立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提出的,自上一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满一年内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年的,符合第三种情形,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需“连续”工作满十年。曾经在用人单位工作,中途辞职,后又再到用人单位工作相加满十年的,不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总体上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诉讼时效问题。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为一年。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订立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涉及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双倍工资问题,在诉讼时效上不会有很大的问题。在第二种情况下则需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在第二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超过一年劳动者未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通过法律程序主张的,没有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满一年可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诉讼时效已过,不能再主张双倍工资。订立、续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此前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第三次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订的而继续用工的,可以主张继续用工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应当在一年的诉讼时效之内主张。属于连续工作十年的情形的,情况类似。
有人认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双倍工资,属于应当支付工资报酬问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主张不算超过诉讼时效。然而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明确表明,该双倍工资问题不仅仅是工资报酬,涉及的法律关系不是单纯的拖欠工资报酬关系,故应受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限制。
举证责任问题。第一种情形的证明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明责任在主张方。第三种情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不须证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证明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证据的,应承担证明不能的责任。第二种情形中,劳动者须证明自己已主动要求订立、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已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十年。用人单位对主张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证明责任。总的来说,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以公平原则作为补足。劳动者在维权时,对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方能达到维权的效果。
黄洁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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