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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5-04-06    作者:王怀臣律师
  单位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

公司以职工违纪为由,在报纸上刊登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声明。职工认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申辩权,于是与公司打起了官司。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单位败诉。汕头招聘网
今年49岁的南阳市民侯克成于1999年7月起受聘于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当驾驶员。2003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汕头招聘网
2004年7月9日,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以“2004年3月23日上午10时44分,侯克成驾驶本公司6路公交车运营至南阳市北京大道时,违反劳动纪律,强行超车,事后拒不接受批评教育”为由,在《南阳晚报》上刊登声明,认为侯克成严重违反了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侯克成不服,向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汕头招聘网
2004年9月4日,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撤销公共汽车公司在《南阳晚报》刊登的与侯克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声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共汽车公司支付侯克成2004年4月至恢复工作之日生活费每月240元,退还收取侯克成的1000元发展基金;裁定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公共汽车公司向社保部门足额缴纳侯克成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公共汽车公司不服,接到裁决后即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汕头招聘网
公司认为侯克成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30日以上,经多次通知未回到单位,所以在报上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汕头招聘网
侯克成认为单位认定自己违反劳动纪律事实不清,又不给自己任何申辩的机会和时间,且通过媒介发表声明的形式属程序违法。汕头招聘网
一审法院认为,公共汽车公司主张侯克成违反劳动纪律、应解除劳动关系,举证不力,且处理程序不合法。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无不当之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公共汽车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公共汽车公司2004年4月即停发了侯克成的工资,不让其继续开车,侯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向侯克成依法直接送达决定书,而是在报纸上公告声明,不给被上诉人申辩机会,程序明显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在春节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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