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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是否可以免责?
发布日期:2015-04-04    作者:孙新律师
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是否可以免责?
 
    案例:周先生于2014年5月的一天在上班时,突然接到公司电话,要去某地处理一单业务,于是周先生匆忙开车往该地赶,当行至某高速公路出口方向二车道时,正遇一男子为抄近路,从高速公路路基防护网的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于是周先生猛踩刹车,但由于车速较快,仍然撞上了该李姓男子,李某被撞后弹到距车20米远的护栏上当场死亡。周先生的车也因紧急刹车,整个车在路上歪斜了60度,车胎严重磨损,前闪光灯也被撞坏。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经现场勘查认定:周某车速为100公里/小时,处于正常行驶状态,车辆因刹车过猛导致车胎严重磨损。本次事故由于李某违法横穿高速公路,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周某因此向律师咨询,就此种情况,交警的事故认定是否正确呢?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张峰解答说:根据周某所反映的情况,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正确的,周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能免责,只可以减轻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铲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根据该规定,李某为抄近路擅自从高速公路路基防护网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违反本条规定,在主观方面具有重大过错,因此李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是正确的。
    但同时该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所以,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的,机动车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高速交警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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