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简介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及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信用卡与普通借记卡最大的区别是,信用卡除了具有一般支付功能外还具有信贷功能,持卡人可通过使用信用卡从发卡机构获得一定的贷款,便于持卡人透支消费。
信用卡的使用在便于持卡人消费的同时,也非常容易造成盲目消费和过度消费。许多无力偿还欠款又透支信用卡的持卡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透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二、如何确定自己的透支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本律师告诫大家务必理性消费,在使用信用卡时要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及时偿还银行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