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受到哪些损伤构成二级伤残?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受到哪些损伤构成二级伤残?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交通事故二级伤残划分的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具体来讲,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发生下列损伤的,可以评为二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