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5〕10号
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要求,现将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国家明确放开的烟叶收购价格、民爆器材出厂价格、部分铁路运输价格、民航国内航线货物运输价格和部分短途航线旅客运输票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港口劳务性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以及代办外国领事认证和签证、证件密钥服务、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商标注册等认证、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专业服务价格,我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一律放开。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规定执行。
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具体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规定执行,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三、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位场地使用费,仍按《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1〕18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2〕74号)规定执行。
四、对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核管道运输成本的基础上,合理制定。
对上述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放开价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物价局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