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反诉
发布日期:2015-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提起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制度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通过法院对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纠纷,以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避免因分别审理而造成的裁判相抵触。
反诉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同一性与特定性。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但当事人是同一的。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是本诉被告利用已开始的诉讼程序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这种反请求尽管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密切的关系,但它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3.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
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或部分的否定。反驳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会因原告撤诉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